专项债的发行主体是什么?
专项债的发行主体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。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。设区的市、自治州,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政府(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)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,应当纳入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。经省政府批准,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。
专项债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吗?
根据财政部规定 为了发挥积极财政的效果,财政部允许专项债资金作为资本金,并允许专项债项目进行债券、银行贷款等配套融资,希望进一步撬动社会投资的规模。这一块资金属于财政资金 。如果是地方发行专项债券,用于本地事业发展,待项目取得收益后,再还款,这类债券不属于财政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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